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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直管住宅权属经营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直管住宅权属经营管理的通知
(锡政发[1999]13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国有直管住宅是国有资产。为了防止国有直管住宅权属不明,租金流失,失修失养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理顺国有直管住宅的产权关系,切实加强国有住宅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国有直管住宅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晰产权,切实加强直管住宅的权属管理
  (一)国有直管住宅的范围
  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属直管住宅:
  1.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宅;
  2.房管部门依法接收、接管、调拨取得的住宅;
  3.建造成本进入商品房屋成本的拆迁安置住宅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拆迁安置住宅;
  4.购房人放弃产权移交给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住房;
  5.单位购买商品房后或单位自建住房分配后以及企业改制转制改革中未纳入企业资产的公有住房,同意放弃产权的,归政府所有;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政府所有的其它住房。
  (二)国有直管住宅的登记
  凡属国有直管住宅,由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产权监理处)直接代为登记。产权监理处依据国家统一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政策、业务技术标准和权属审查程序,依法确认产权,明确权属登记号,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1.凡属于国有直管住宅的房产,由市房管局向各管理单位(已由房管部门管理的除外)发放产权移交通知书,并抄送各区房管局。
  2.各区房管局根据产权移交通知书与辖区内原管理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书。
  3.市房管局根据签订的协议书发放接管通知书。
  4.各区房管局接通知后,1个月内到产权监理处进行确权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证:
  (1)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接管通知书;
  (2)房屋移交清册;
  (3)已申报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交回房屋权属证书;
  (4)无锡市直管住宅房屋移交协议书。
  (三)无人管理房产属地接管
  无人管理的房屋,由各区房管局负责查明产权单位。经查房屋产权属市政府的,直接由所在区房管局接管;查明房屋产权属单位的由区房管局通知产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未能查明产权单位的经公告1个月后无人主张产权的,由区房管局接管。产权单位放弃产权的,向区房管局递交放弃房屋产权书,由所在区房管局接管,纳入国有直管住宅管理。对于关、停、并、转、破产企业和一些没有能力管房的单位自管房,经其主管局同意可交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属地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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