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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四、对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技改项目,优先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技改项目,优先申报国家机电产品出口技改专项贷款和国家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优先安排省结构调整资金。省机电产品出口技改贴息资金每年300万元,专项用于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出口企业技改贴息,以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由省机电办管理。 
  五、比照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闽政[1998]11号),减少收费,减轻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负担。在1999年、2000年内,本省不再出台新的涉及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收费项目;此后,确需出台涉及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委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并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机电产品出口重点企业的社会事业发展费,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个案优惠;省政府制定的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其他收费项目,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六、扶持研制开发机电产品出口新产品。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研制出口新产品的各项研制开发费用可计入管理费;对被认定为国内先进以上的新产品企业,其研究开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抵扣应税所得额。 
  七、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国有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改制后其国有股所得红利,要作为出口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使用,增资扩股后转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八、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1999年、2000年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其出口比例返还实际缴纳所得税的50%。国有企业对所返还的所得税转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九、简化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自营出口企业,可成立独立的进出口责任有限公司,适当放开经营范围;对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需开展售后服务且信誉好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具备工程承包权和技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十、省外经贸委、经贸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务院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增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搞好我省机电产品企业在境外办厂计划,帮助企业落实国家鼓励政策。同时,要认真做好机电产品出口的国际展销计划,积极组织出口企业出国办展和参展,省财政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每年专项安排30万元作为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经费补助。充分发挥国家在非洲设立的10个贸易中心作用,鼓励我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贸易中心设立常年展销摊位,开拓非洲市场。省外经贸委、经贸委每年要制订我省机电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实施方案。报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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