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
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48号 1999年5月18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9]文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机电产品
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 闽政[1999]70号)
现将《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市要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相应政策、措施。
附件:
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我省机电产品进一步扩大出口,改善外贸出口商品结构,培植外贸出口的增长点,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外商投资兴办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鼓励国有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凡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增资提高生产能力的部分,可比照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7]15号文第十一条的优惠政策。同时,要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出口。
二、省财政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1999年--2002年期间实行出口奖励,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出口奖励政策外,按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每出口一美元,省财政再给予三分钱人民币的奖励,由省机电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7号)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系统要进一步做好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61号)精神,各商业银行要对机电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进口料件外汇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额度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同时积极探索其他有效方式,解决成套设备出口保函抵押问题。省机电办要提出一批重点支持的机电产品出口重点企业名单和重点产品目录,金融部门对其增加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