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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使用管理,保证战时和平时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人防主管部门,对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及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条 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义务。对损害和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建设、规划、财政、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等单位工程由各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二)指挥、通讯、主支干道、医疗救护、人员掩蔽等公用工程(含中、小学校工程,下同)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已利用的人防工程的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由使用者负责。
  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实施维修保养,保证工程经常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和进出口、通风口畅通;
  (三)建立维护管理记录,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四)不得泄露、遗失工程数据、 资料、文件等;
  (五)落实防火、防汛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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