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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部分年龄大、退休早、养老金低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部分年龄大、退休
早、养老金低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1998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关于1999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1999]27号)规定增加养老金后,对其中部分年龄大、退休早、养老金水平低的人员再适当增加养老金。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1998年底男性年龄在70周岁(192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性年龄在65周岁(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及其以上的人员月养老不到550元的,可再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按每月1元计算增加养老金,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得超过55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199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0元。
  三、上述两类人员增加的养老金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四、1998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生活费,但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得超过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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