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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司法局改变律师管理费计费方法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司法局改变律师
管理费计费方法的复函
(沪价行[1999]第105号 1999年4月15日)


市司法局:
  你局沪司发计财(1999)8号《市司法局关于改变律师管理费计费方法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在不增加律师事务所管理费支出的前提下,将原按律师事务所业务比例收取管理费改按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不同情况定额收费。具体计费方法如下:
  一、本市律师事务所统一按年检注册、定额交费、最高限额的原则计费,每一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交费额以该所年业务收入的5%为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予以减免。
  二、年检注册收费标准为:
  律师事务所每年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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