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称工商所)为市工商局、各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其主要职责是:在《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
4、市工商局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工商局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各分局内设机构和工商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各分局提出意见,报市工商局审核后,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各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隶属关系不变,其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工商局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市工商局对下属各分局的机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管理
市工商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各分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市工商局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市工商局和各分局核编后,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人员进出按有关规定和手续办理。市工商局对下属各分局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各分局机关行政编制按现实有编制数上划。工商所行政编制按照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工商局和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已核定的专项行政编制上划。各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现有机构数和编制数上划,由市统一管理。
为严把人员素质关,自1998年7月16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冻结进人。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因领导班子调整按任免程序调入的干部外,调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三)干部管理
市工商局设党委。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和局长、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仍按现行办法不变。
各分局设党委或党组,党组织的设置由当地党委(党工委)审批。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和局长、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免,征求当地党委(党工委)意见后,由市工商局党委作出决定,并按有关审核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市工商局和各分局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工商所的党组织隶属于当地工商局(分局)党组织。
各分局机关及派出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均由分局按有关规定任免。
(四)财务经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