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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
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切实保障所有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失业职工和下岗进站职工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现对我市企业和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注册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区社会保险分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本通告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应于1999年5月31日前到所在区社会保险分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给登记证件。
   三、本通告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本通告施行后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分别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区社会保险分公司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后发给登记证件。
   四、所有参保单位必须遵守缴费申报制度。每季首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日期,经所在区社会保险分公司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社会保险费。
   五、企业和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分公司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分公司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六、企业和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七、本通告由市社会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司分设机构   地址     政策咨询电话
   阳分公司            民康路40号  8619015 861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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