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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
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49号)


市税务局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机关报区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现转发给你们,拍卖受托卖增值税应税货物,无论该拍卖行是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1999年5月1日起一律按照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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