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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75号 1999年4月1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为公告的设立部门。对与稽查机构不在一处办公的,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单设时,可单设公告栏予以张贴。
  二、各市、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所属稽查局为税务违法案件资料的收集(或提供)部门;
  三、公告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文体;
  四、公告应选择有代表性、针对性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后应起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和打击作用;
  五、对重大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利用当地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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