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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营效益挂钩及工资总额包干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
工资总额同经营效益挂钩及工资总额包干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劳计字[1999]第79号 1999年4月19日)


各区、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直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分配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水平的调控,促进企业深化发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1999年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及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范围
  ㈠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其它具备条件的企业亦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㈡股份合作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规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可实行‘两低于’办法。
  ㈢尚不具备条件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可害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㈣经营性亏损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大计字[1998]102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挂钩基数及浮动比例的核定
  ㈠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⒈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上年效益指标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应增减的项目予以核定。
  ⒉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经济效益数为基础,同时考虑以下因素予以核定:
  ⑴企业因消化被兼并企业亏损或因加速折旧而影响的效益,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的视同部分,予以扣除;
  ⑵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相应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
  ⑶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增加减少工资总额基数时,应相应增加或减少经济效益基数;
  ⑷对上年挂钩经济效益指标下降,因各种原因工资总额未按规定下浮的企业,相应调增挂钩效益基数。
  ⒊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补贴的企业,与减亏额挂钩的效益基数,按市政府下达并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控亏额指标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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