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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四个领域并已进入发展和扩张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投资重点。投资对象必须符合投资方向和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五章 投资方式

  第八条 参股投资。重点是选择经营业绩显著,项目具有高成长性、投资回报率高、已具备一定的发展规模、市场明确、在三至五年内有较大的上市或其他股权转让变现可能性的企业,以参股方式投资并以适当方式参与经营管理。参股投资方式是资金主要的投资方式。
  第九条 控股或独立投资(全资)。重点是选择具备极佳发展潜质的创业型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而且水平在国内领先以上、市场前景特别好的项目,独家投入建立企业,以促进优秀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十条 合作投资(短期周转借款)。以注入短期资金的方式(最长不超过1年)支持受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成果的产业化,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和回报率。重点是选择具有较好经营业绩、有可靠资本金与收益偿还能力的企业进行合作投资。
  第十一条 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从事国家法规许可的其它方式的投资。
  第十二条 为分散和降低风险,可以采取与国内外其他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基金共同投入选定项目的组合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第六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市政府成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待有关条件成熟后,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上市公司发展;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精简干练的行政管理机构,并视情况设立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市政府成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研究和解决建立我市风险投资机制等带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确定资金宏观投向;考核资金运作效果及公司投资效益。

第七章 资本扩充与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运作后,应尽快制定相关办法,建立资本扩充机制,鼓励和吸收企业与其他社会资本入股;入股资金达到一定额度的,可进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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