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
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长发[1999]1号文件)的精神,建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成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高新区管委会、科委、计委、经委、农办、乡镇企业局等政府有关部门投入的资金;
(二)上级有关部门支持的资金;
(三)企业、个人的投资入股资金及社会捐助资金;
(四)各项投资收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管理、市场运作、专家评估、明确投向、控制风险。
第四条 在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起步阶段,其资金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资金投向须符合政府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需要。
第五条 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和运作必须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充分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科学决策、择优支持、滚动发展,保证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六条 资金必须集中使用,统一管理,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
第四章 投资方向
第七条 资金的投资方向包括:
(一)符合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升改造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与企业,包括正在研制开发的项目,已经完成研制开发进入中试的项目和产品开发成功,已进入创立、发展、扩张和成熟阶段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