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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通知

  (一)销售额方面:
  1、暂认定的商业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期满1年,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
  2、暂认定的工业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期满1年,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00万元的;
  3、已认定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
  4、从事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足30万元的;
  5、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不适用以上销售额标准。
  (二)纳税行为方面: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 亦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格纳税人管理:
  1、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2、经国税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未申报纳税或连续6个月异常申报的;
  3、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4、有偷税行为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在年审中发现一般纳税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有关规定严格处罚外,经县以上国税局批准,六个月内停止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整改期间不得加贴年审合格标识。
  (四)对年审中发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国税机关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应限期改正,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改正者,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五)对工商兼营纳税人的年审标准,应以其外购货物销售额与自产自销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划分,如果外购货物销售额大于自产自销货物销售额,则视同商业纳税人对待;如果外购货物销售额小于自产自销货物销售额,则视同工业纳税人对待。
  (六)对年审中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案件和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专用发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一般纳税人,除责令正常补缴税款和罚款外,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对临时一般纳税人,视以下情况实施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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