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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第二阶段,从六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为审核维护阶段。各单位集中力量对纳税人报送的换证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好税种、供票资格、纳税人分类管理的认定工作,及时做好有关税务登记数据的录入及维护。
  第三阶段,从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一为换证阶段。具体新证的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从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总结清理阶段。各单位对未申报换证的纳税户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换证的总结工作,并于九月二十五日前,将《税务登记换证情况统计表》(暂定)及总结报送市局征管处。
  税务登记换证原则上分上述四个阶段,具体各单位可与省局高平台软件的推广,以及对办税人员的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
  三、税务登记的换证手续
  1、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税务登记换证表,其中: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企事业单位填报《税务登记换证表(企业适用)》一式三份,个体工商户(含临时工商户)填报《税务登记换证表(个体适用)》一式三份,换发注册税务登记证件的分支机构填报《注册税务登记换证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将原登记内容、现登记内容的情况填写在有关栏次内。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时,除了应按规定报送税务登记换证表外,还应同时报送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以前未报送过《纳税担保书》的,在换证时应予以补报(银行、邮电系统除外)。
  3、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换证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及纳税人填报的资料,对纳税人的供票资格、税种、纳税人的分类等有关情况进行签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以及对新采集的数据应及时进行数据维护;对核准换证的纳税人,待上级局通知时,再将新的税务登记换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一份发放(还)纳税人,同时收缴其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税务登记换证工本费在正式换证时收取,纳税人每换发一套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按25元/户的标准收取工本费,纳税人需要增加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按5元/本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四、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各单位要结合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并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小、财务制度的健全程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情况、纳税人纳税态度的好坏,以及办税人员素质的高低,做好纳税人分类管理的认定工作,将增值税纳税人(不含非正常户)划分为A、B、C、D四类,其中A、B、C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D类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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