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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111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变动情况,并满足省局高平台软件数据采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精神,以及《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从五月中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现就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的换证范围
  凡99年5月20目前已向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停业户待其停业期满后再办理换证手续),其中:
  1、凡实行独立核算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金业营业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
  2、外地驻埠企业不论其核算形式,只要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一律换发税务登记证;
  3、总机构不属国税局征管,其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换发税务登记证;
  4、本地原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凡能提供《担保责任书》的,换发注册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担保责任书》的,换发税务登记证;新登记的非独立核算企业,则应按苏国税发[98]225号《关于加强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在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时,除了必须报送《担保责任书》外,还应报送《资产证明书》;
  5、市区企业经营地址在新区、园区的,或者新区、园区企业的经营地址在市区的,不论其核算形式如何,一律由座落地主管国税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
  6、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换发税务登记证。
  为保证高平台软件数据采集的需要,对5月20日以后新办登记的纳税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暂填报税务登记换证表,并按原规定的办法编制税务登记证号,核发原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待统一发放新证时再作相应的调整。
  二、时间安排
  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从五月中旬开始,原则上应于九月底前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五月二十日至六月十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税务登记换证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发放税务登记换证表,并有针对性的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有关换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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