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限期撤除烟草广告的通告
(第1号)
为把我市建成“省级无烟草广告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巩固和发展卫生城市成果,根据《
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市限期撤除烟草广告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草广告指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二、各广告公司不得经营户外烟草广告,户外广告牌不得登载烟草广告。
三、各类烟草专卖店不得在店外墙面设置、张贴烟草广告;各烟摊不得在烟箱上张贴烟草广告。
四、各文化、旅游、饮食场所和商场(店)不得在揭示牌、饮食用具、纸屑桶等物品上设置、张贴广告。所有经营单位(摊点)不得使用带烟草广告的遮阳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