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99]37号)
为了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内(双阳区除外),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原在长春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的《取用城市地下水审核书》、《建井证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自行废止。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取水技术资料或者文件,到长春市水利局重新办理取水登记,申领取水许可证。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含临时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必须向长春市水利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单位施工。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长春市水利局,经验收合格,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取水活动。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水源地勘察、取水工程施工;不得委托取水工程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办理取水许可的相关手续。
五、从事取水工程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其资质必须经长春市水利局审查认可,领取《凿井施工单位技术资质认定证书》。施工前,必须办理《凿井施工执照》后方可施工。
六、使用取水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前,在取水口(点)装置经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已经安装量水设施经查验不合格的,应当更换新的量水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承付费用。装置量水设施工作,由长春市水利局组织实施。
七、自1999年1月1日起,市区内地下水资源费和一次性地下水资源补偿费统一由长春市水利局征收(生产矿泉水系列产品用水除外)。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长春市水利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