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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税金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利润
  指开发经营单位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合理纯收入。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费用之和为基数的3%以下确定。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涉及的收费,必须按法定收费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
  收费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减免后的合法收费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被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费以及规定以外的有关税费;
  二、已计入开发项目成本中的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配套设施以市场价出售、转让、出租或留作它用的,必须冲减相应成本;
  三、住宅区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四、开发经营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自己经营的房屋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五、非住宅区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六、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赞助、捐赠以及其它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七、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八、其他按规定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不同建设项目分别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企业的个别成本,加上法定利润和税金核定基准价格;开发企业可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基础上和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浮动幅度控制在基准价格的±3%。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公式:
  基准价格=(总成本-经营性用房应摊成本+利润+税金)÷实际可售住宅建筑面积
  住宅销售价格=基准价格×(1±价格浮动率)×(1±层次系数±朝向系数)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指社会平均成本结合个别成本。
  第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和作价办法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是政府指导价格,即某幢或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单套住宅价格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加上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按第四条分级管理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确定,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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