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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暂停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17号 1999年4月29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直属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30号)通知:“经济适用住房是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的优惠商品房,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规定,属“城乡个人住宅”建设零税率项目。现明确:凡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投资,一律按零税率项目对待。如建成后未按规定销售,转为非个人购买自住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征税。”并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8]38号)有关规定,对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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