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暂停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17号 1999年4月29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直属分局:
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30号)通知:“经济适用住房是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的优惠商品房,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规定,属“城乡个人住宅”建设零税率项目。现明确:凡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投资,一律按零税率项目对待。如建成后未按规定销售,转为非个人购买自住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征税。”并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8]38号)有关规定,对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补充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