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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

  ㈢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每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的行为,每组处以二千元罚款。
  3、填写项目不齐全的行为,每组处以一百罚款。
  4、涂改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二百元罚款。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一千元罚款。
  6、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行为,每组(次)处以一千元罚款。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一千元罚款。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行为,每组处以一千元罚款。
  9、开具作废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一千元罚款。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一千元罚款。
  11、以其他单据或白票代替发票开具的行为,每组处以一千元罚款。
  12、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的行为,每组处以一百元罚款。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行为,每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的行为,每户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㈣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行为,每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2、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行为,每组处以一千元罚款。
  3、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五百元罚款。
  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的行为,每组处以二千元罚款。
  5、其它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五百元罚款。
  ㈤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
  1、丢失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五百元;
  2、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的行为,每组(本)处以五百元罚款;
  3、损(撕)毁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二百元罚款;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二百元罚款;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每本(枚)处以一千元罚款。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的行为,每户处以一千元罚款。
  ㈥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行为的处罚规定:
  1、拒绝检查的行为,每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的行为,每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3、隐瞒真实的情况的行为,每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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