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
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 [1999]第33号 1999年5月4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增强纳税的法制观念、保护合法经营防止发票违法处罚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地方税收所使用的普通发票、有价票据(券)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处罚规定
㈠未按规定印刷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行为的处罚规定:
1、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私自生产发票防伪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印刷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3、有私自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用品的行为,每发生一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的行为,每发生一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㈡未按规定领购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
1、向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涉税票据(券)的行为,每领购一本处以五千元罚款。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的行为,每本处以五千元罚款,同时没收非法所得。
3、贩运、窝藏假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一万元罚款,同时没收非法所得。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五千元罚款。
5、盗取(用)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五千元罚款。
6、其它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每本处以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