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
财政运行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政[199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财政运行质量考核办法》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合肥市财政运行质量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各县(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优化财政收支结构,完善财政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运行质量,根据《安徽省财政运行质量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财政运行质量考核以县(区)为单位。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乡镇(街道)的考核办法。
二、考核条件
各县(区)必须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保证工资发放。凡出现赤字或发生财政工资欠账的县(区),取消参加财政运行质量考核的资格。
三、考核指标体系
财政运行质量指标从财政执法、财政与经济协调发展、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收支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等方面设置,并以此为依据对各县(区)财政运行质量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计分方式,标准分100分,根据各项指标对财政运行质量的影响程度确定分值,具体为:
(一)财政执法指标(7分)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依法理财治税,不违规减免缓应收收入,如实列报各项财政收支,不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该项指标主要依据各县(区)有关资料进行定性考核。
(二)财政与经济协调发展指标(26分)
1、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6分)。财政收
入增长率等于或高于GDP增长率的,按满分计算,低的不得分。
2、可用财力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5)分。以该比重比上年提高的幅度为依据,按绝对数(提高的百分点数)和相对数(提高的比例)分别进行考核(各占2.5分)。提高幅度最大的县(区)得满分,其余县(区)以排名先后按平均分递减计分。
3、按财政供给人口计算的人均可用财力(5分)。按照比上年增加的绝对数和相对数(增加的幅度)分别进行考核(各占2.5分),增加最多和增幅最大的县(区)得满分,其余县(区)以排名先后按平均分递减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