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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征[1999]21号 1999年5月10日)


泰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泰国税征[1999]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破产、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院裁定交由国税机关用于抵缴税款的资产,肥城市国税局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一次或分次拍卖;拍卖所得支付保管、拍卖等费用后,剩余款项作为税款组织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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