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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函[1999]153号 1999年5月19日)


省劳动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现将《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本4元。其中,2元用于向劳动部购买证书所需费用:其余部分按省、地(市、州)劳动部门(或劳动部门的工考组织)各1元的比例分配,用于证书运输、保管、损耗及发证方面的费用。各级劳动部门工考组织收取评定费后,不得另向申请者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各级劳动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后,方可执行本通知规定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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