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二环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十四、二环线路幅(含立交桥及配套设施)建设占用开发小区的土地,由承担开发的单位按综合开发的要求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补偿,所需费用经市建委、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审定后列入综合开发概算,所占用的土地由开发单位无偿提供给市环线指挥部建设。
  十五、拆除国有土地上单位自管产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以及其它构筑物补偿,依据合法产权证明,按《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50号令)规定的重置价格补偿。须外迁重建的,按划拨合法土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重建地费用。不需外迁重建的,按合法土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0元。房屋以及其它构筑物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不再安置。
  十六、拆除直管公房和城市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按市人民政府50号令规定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作价补偿后,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再安置;或按市人民政府50号令,实行产权调换,就近以面还面,找补差价。
  十七、被拆迁房屋系出租的(市直管公房除外)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只对房屋产权人补偿安置,对承租人只补偿搬家费,不予安置。
  十八、国有土地上单位的建(构)筑物,凡在1984年1月5日前建成,没有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产权证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50%补偿。凡在1984年1月5日以后建成,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和房产权证的,一律由原建设单位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安置补偿。
  十九、拆除单位和农民的房屋自拆自建的发给过渡补偿费,被拆迁单位和农民均自行过渡,房屋由产权人按规划自行重建。过渡补偿期限:单位按12个月计算,农民按9个月计算,砂石场、预制场按6个月计算。
  二十、建设用地范围内电力、电信、自来水、有线电视、广播等管、杆线的拆迁和重建,均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只补偿工料费。
  二十一、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合法建筑物的,按每平方米奖励15元给产权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