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帮困资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稳定工作专项资金的通知》(武文[1996]5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建立城镇企业帮困资金问题的通知》(武政[1997]5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帮困资金(以下简称帮困资金)征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作出通知如下:
一、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帮困资金的征收工作。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从预算外资金中筹集的部分帮困资金,包括凡通过收费取得的收入、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报社、电台、电视台等部门的广告费、非税收入等,一律按期%的比例征收。
三、市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建立帮困资金征收目标责任制,将收缴的帮困资金及时纳入市财政局设立的市稳定工作专项资金专户,并按各自口径测算征收任务完成情况,报市财政局汇总。市财政局按各征收责任部门实际征集并上缴市稳定工作专项资金专户的帮困资金总额的确良%核拨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各责任部门开展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