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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所属公司(集团)内部的产权交易;
  (二)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
  (三)企业内部职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
  (四)其他经批准同意的。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在产交所内实行代理制,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向产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一)需要履行交易手续的划转产权;
  (二)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委托代理的特殊产权;
  (三)经确认,确无产权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代理的产权;
  (四)经市产管办批准的其他产权。
  第二十六条 出让方或受让方直接向产交所申请产权交易,由产交所审查其提交的材料后,出让方式受让方填写由产交所制定的有关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转让企业产权挂牌上市,每一挂牌公布期限为15天。在挂牌期限年,来经市产管办批准不得随意变动挂牌价格,不得撤回挂牌。
  第二十八条 凡对挂牌上市产权有受让意向者,须在挂牌有效期限年委托经纪机构或直接向产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让企业产权挂牌上市满15天后,产交所根据挂牌产权的受让申请情况,确定交易的方式。
  第三十条 成交价格和其它条件确定后,交易双方与其委托的经纪机构在产交所的主持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定产权交易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按《办法》十五条之规定,示范文本可由产交所制定。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须经产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方可生效。
  委托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的,经纪机构也应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统一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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