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草、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
(三)审查或批准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批重大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产管办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管理、监督和指导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的交易业务;
(二)制定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规则;
(三)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资质;
(四)审批产权交易的方式;
(五)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
(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七)依法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八)统计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情况;
(九)市国资办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产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企业产权集中、公开、公正、规范交易提供服务的事业法人。
产交所职责如下:
(一)依法组织产权交易;
(二)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
(三)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五)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产权交易情况;
(六)制定和健全会员自律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产交所交易实行会员制,产交所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会员大会由产交所总裁负责召开。
产交所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会员须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市产管办予以经纪资质认可的产权经纪机构。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产管办共同制订《上海市产权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分别对本市产权经纪机构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批,并对经纪活动进行管理。
第九条 产权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企业产权转让,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产权经纪机构可以是产权经纪公司或产权经纪部。
(一)产权经纪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产权经纪部是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申请设立的,以从事系统内部资产经营为主的产权经纪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