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6日)废止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
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国资产【1999】165号)
各区、县国资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关委、办、局: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符发[1998]61号),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三条 《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企业产权的一部分,属于产权交易范围。
第四条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市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进行政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