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103号 1999年6月4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规定,省局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是为了适应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而修订的,它的实施将便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的使用管理,对于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信息,规范资料档案,加强税收征管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贯彻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其顺利施行。
二、各地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做好培训工作。各级国税部门对新申报办法要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全面掌握,并组织开展对企业办税人员的培训,使其正确掌握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和备查资料的装订等要求。
三、《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安徽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销售货物清单》和《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
(二)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