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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

厦门市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
(厦府[1999]综066号 1999年6月7日)


  根据人事部关于《副省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和《福建省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范围市、区行政机关及实施公务员制度单位的国家公务员。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及序列名称
  巡视员(副厅级)
  助理巡视员(正处)
  调研员
  助理调研员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市直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职务,其中市直二级机构设助理巡视员以下职务;
  区直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职务,其中区直二级机构设助理调研员以下职务。
  各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设置的非领导职务,其系列名称统一按上述规范名称设置。
  三、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其比例为:
  1、市直行政机关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职数由市统一掌握使用。
  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单位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1。
  2、区直行政机关
  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30%。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3。其中主任科员不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四、任职条件:
  担任各级非领导职务的条件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任的原则,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都应达到具备履行拟任职务职责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政策业务水平要求,身体健康,并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办事员:应具有高中、中专(或相当)以上的文化程度,其中:中专以下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的,定为办事员。
  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或相当)以上的文化程度,任办事员职务满三年以上。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的,定为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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