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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补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
的私营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补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9]8号 1999年6月10日)
近接部分区、县税务局来电,要求明确对私营企业带征户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提供有关纳税证明的应如何补征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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