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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
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118号 1999年6月1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主管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切实搞好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认真落实汇总纳税情况的反馈制度,保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市局以青国税所字[1996]48号转发)的规定,铁道部所属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其所属汇总纳税的工附业企业为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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