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41号 1999年5月13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对所有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均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点规定要求分项目装订成册。备查资料未按规定装订成册的,视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备查资料中第3、4点规定的抵扣凭证和收购凭证,企业应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国税征收机关核查。对其他备查资料是否在当期报送,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和管理,对企业当期报送的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抵扣规定的,应及时剔除,加盖“不予抵扣”印章;对有疑问凭证暂不予抵扣,加盖“暂不抵扣”印章,并按《抵扣单证审核记录单》(附件二)规定项目做好分户审核记录。审核后的备查资料于下期纳税申报时及时退由企业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应定期派员前往企业对纳税申报备查资料进行核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货物清单》、《抵扣单证审核记录单》、《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存根联按发票封面填写)等格式统一由省局制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统一按8开纸规格印制。各地应根据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各有关报表格式自行印制、发放使用。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货物清单》(略)
附件二:《抵扣单证审核记录单》(略)
附件三:《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