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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
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48号 1999年5月25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为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房产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产税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偷逃税行为,规范核定征收房产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核税机构
  核定房产税的组织机构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明确核定征收房产税的人员和负责人。
  二、关于核定对象
  有以下应税房产的,为核定征收房产税现象;
  1、本单位或个人自用无原值的房产;
  2、无租使用非主管部门又不能提供原值证明的房产;
  3、隐匿转移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
  4、以实物或其它形式抵顶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
  5、申报租金收入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的;
  6、其它经税务部门确定需核定征税的房产。
  三、关于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纳税人可到国家批准有权进行资产评估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主管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对不能提供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大连市房屋标准重置价格》(市区以外地区可按此办法依本地相应文件执行)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等,直接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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