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281号 1999年6月3日)
税务登记分局、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证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所有企业纳税人在7、8月份换证(原纳税人识别号尾数为单数的在7月份,双数的在8月份),个体工商业户在9、10月份换证(原纳税人识别号尾数为单数的在9月份,双数的在10月份)。
(二)地点:
福田、罗湖区的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到市国税局税务登记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到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盐田、南山、宝安、龙岗区的纳税人分别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各基层分局)办理。
属海洋石油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到海洋石油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按《通告》(深国税告19994号)提供的资料无误后,退还所有资料原件(含税务登记证件),留存复印件,给纳税人出具领证回执,在承诺的期限内发放新证。纳税人领取新证时,一律凭领证回执和原有旧证(正本及所有副本)领取新证。
有条件的分局在审核纳税人资料无误后,可以当场换发新证,收回原有旧证(正本及所有副本)。
福田、罗湖征收分局负责发放由税务登记分局及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打印的新证,并收回纳税人原有旧证(正本及所有副本)。
对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其新证的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形章。
各单位将收回的纳税人原有旧证(正本及所有副本)统计封存,待市局派专人监督销毁。
三、自11月1日起,纳税人原有税务登记证一律作废,纳税人持旧证办理涉税事宜的,各单位一律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