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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高等院校部分学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高等院校部分学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1999]第158号 1999年6月4日)


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沪教委财(1999)9号《关于核定本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及调整本市高等院校部分专业学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了促进本市高等教育的发展,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指导性计划招收的学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500元。
  二、高等院校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200元;法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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