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有关国产钢材“以产顶进”政策的通知
9青国税税政[1999]117号 1999年6月1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国家为了落实国产钢材“以产顶进”政策,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陆续制定一系列办法(《其中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已与青岛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现结合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局接到文件后认真组织学习和落实,积极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此项政策,各局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不明确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研究解决。
二、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加工出口企业提供的购进已免税钢材的普通发票和专用监管书等严格审核并留存复印件,然后填写“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备查。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老外资企业”)购进已免税钢材后,凭监管小组出具的专用监管书由主管征税机关报市局税政处申请办理“准予免税证明”;逾期未核销的,市局通知主管征税机关予以补税和处罚。
三、经请示总局,加工出口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但规定外贸企业购进钢材后必须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交由生产企业加工生产,货物收回后凭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其他退税单证申请办理退税。 外贸企业的退税办法与其他一般贸易委托加工方式的退税办法相同。
四、加工出口企业购进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填报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时,在“商品代码”栏注明“以产顶进”钢材字样,同时只需提供购进已免税钢材的普通发票复印件作为备查资料。
五、主管加工出口企业的征、退税机关应注意其购进已免税钢材是否加工成出口货物后出口。加工出口企业购进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直接出口的不予退税,按钢材的征、退税率差额到主管退税机关补征增值税。老外资企业发生上述情况应按购进钢材金额乘以其征、退税率差额计入成本;加工出口企业购进已免税钢材发生内销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一经查出,在主管征税机关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税款。
六、加工出口企业购进已办理完毕“免抵”手续的钢材后,发生退货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