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转制的科研机构
申请定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38号 1999年6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第三条第(三)点的规定,转制的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本市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申请单位填写《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