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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

  四、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本人应无其他社会兼职,所兼任的职务与本职业务相关,其兼职社团是经过核准的具有特殊情况的社团组织。由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干部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副市级领导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正、副局级领导干部报市委审批;正、副处级干部由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每人只能兼任一个社团的领导职务,同一部门领导同志不得在同一社团兼任领导职务。
  经批准兼职的推荐人选,应按所在社团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经批准继续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团的任何报酬。
  五、社团领导职务是指社团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会会长、副会长,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包括社会团体的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顾问、常务理事、理事。
  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要细做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民政部门要把社团清理整顿和贯彻执行新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起来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要从严审批、加强监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规定,适用于市、区、县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经组织人事部门正式任命的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市、区、县人大机关的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专职常委及人大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政协机关的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专职常委和政协办事机构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按本办法办理。
  八、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各金融机构和电信、邮政、电力、铁路、商检等双重管理部门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本市社团领导职务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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