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
(1999年5月11日 京办发1999年33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下发后,我市一些党政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已按规定辞去了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但目前还有部分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政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仍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5月11日
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市及区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下同)领导干部应主动辞去兼任的社团领导职务。各部门要调查核实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 (包括境外社团)领导职务的情况,按照领导干部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要求,督促兼职干部按照社团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辞去社团领导职务,确保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市及区县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所规定的不兼职范围,对所管社团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兼职情况进行登记;并督促社团调整兼职领导干部,选配好新的社团领导成员,严格按照社团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对于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有一定影响,在对外交流交往、维护祖国统一和在社会治安、社会福利、中介组织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且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的社团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由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领导职务的,需由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进行从严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组织部门核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