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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城县曲溪国有林业采育场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城县曲溪国有林业采育场增值
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9]42号 1999年5月24日)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岩国税政[1999]048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通知精神,经审查,同意认定连城县曲溪国有林业采育场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其使用林区“三剩物”及次小薪材生产销售的木片产品,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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