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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确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入账且无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计税价格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确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未入账且无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计税价格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1999]11号 1999年5月24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随着我市经济不断发展,各种经营用房翻建、改造数量急剧增加。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房产税征管,经研究决定调整确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入账且无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的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厦门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营业用但未人账且无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一律按下表(略)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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