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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9]32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1998年第四季度和1999年第一季度实现的增值税已清算(详见附表),各公司应依据分配表中所列“清算税额”,在1999年6月20日前向电力企业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清算增值税税款为负数,应在以后季度清算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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