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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2、重点检查阶段。主管税务分局要在用票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排出重点检查的户数和户名,安排力量进行重点检查,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为100%,总检查面不得少于30%。方法可以采取通知检查和突击检查二种。各分局在7月1日前把重点检查的统计表和书面小结情况报市局。
  各分局还需安排时间对发票定点印刷厂的检查,检查通知另行发文。检查时间从4月20日至5月20日。
  对税务局内部的发票管理情况检查,以自查为主,并由市局组织抽查。时间安排从5月20日至6月20日。
  3、整改建制阶段,各分局要在重点检查的基础上填好报表,做好小结,按时上报市局。市局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真分析,摸清情况,提出措施,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工作水平。
  五、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的统计和上报。
  (一)各用票单位进行自查后要把自查情况分别填列“上海市发票清理检查自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表一表式附后)、“上海市发票清理检查自查表”(普通发票专用)(表二表式附后);各税务分局把自查情况汇总分别填列“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表五表式附后)、“上海市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表六表式附后),于5月20日上报市局。
  (二)各单位在重点检查中,要逐户填列“上海市发票清理检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表三表式附后),并把检查情况汇总统计,分别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填入“表五”和“表六”,于7月1日上报市局;
  (三)对税务局内部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清理自查后,填列“税务局内部发票管理情况检查统计表”(表四表式附后)和自查情况说明,于5月25日上报市局;
  六、清理检查的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9]47号文的规定,这次清理检查的政策为: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规为依据,清理检查199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和管理发票以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销售和保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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