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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三)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发票的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严格按发售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包括:
  1、是否严格核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申请单。发票购用印制簿、内部登记卡名称、领用申请单公章、税务登记号码后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发票的发售是否严格按规定限量、限额供应。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是否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相结合,对当月未申报、或零申报、负申报的是否在查明情况后再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是否严格执行验旧供新、收旧供新的制度,并抽查存根、在查清开票情况后再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有无在发现有虚开、代开、借开的情况下,仍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6、有否出售未盖“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条戳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库是否按规定建造,有无联网的报警装置。
  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点,是否按规定的保密要求进行设点。
  9、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的现象。
  10、是否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申请单和发票领用申请单,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11、是否按规定发售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并做好使用统一收据的宣传。
  12、发票的发售款是否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是否有挪用行为。
  13、有无未按规定审批、冠名的普通发票。
  14、是否未按规定审批在普通发票上加印商标、会标或广告及其他不应列入发票内容的栏目。
  四、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一)时间: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二)方法: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自查和税务部门突击检查,找出薄弱环节和在制度执行上不重视、执法不严等现象,以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三)本次清理检查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从1999年4月10日起,将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有关报刊上宣传,并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印成宣传资料,分送到纳税人手中。宣传资料各分局在4月15日到市局仓库领取。结合税法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纳税人、使大家普遍接受一次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的教育,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自查面达到100%。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自查从4月15日开始到5月15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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