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是否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抵扣;
7、是否有专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员,是否按规定保管、领用、缴销发票;
8、是否按规定销毁发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
9、有无未经批准使用自印“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行为;
10、是否仍在使用过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再使用94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沪国税征[997]123号);
11、是否按规定使用全市统一的发票专用章。
(二)普通发票、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内容和重点是:
1、是否按规定领购普通发票、企业收据,有无向主管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的行为。
2、是否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
3、是否规定按取得发票,有无以普通收据和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5、是否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有否建立发票保管和使用制度。
6、有否使用老版的普通发票(我市在1996年曾发文对老版的普通发票使用至1996年底)。
7、是否超范围使用不套章的属发票管理范围的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七条:《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8、有否用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开具涉税收入的行为。(沪国税征[199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