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9]19号 1999年4月16日)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结合本市的情况,现将本市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
(一)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二)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性单位、社团组织;
(三)发票定点印刷厂(对上海市的发票定点印刷厂的印制检查将另文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点印刷厂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清理检查;
(四)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本市无这类企业);
(五)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范围
(一)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及价外费用清单。
(二)普通发票中包括按上海市发票样本印制的统一发票和冠以企业名称的发票。
(三)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
三、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根据发票清理检查的对象和清理范围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以及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发票的清理检查。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内容和重点是:
1、是否有未经批准为一般纳税人而领用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是否有未按规定数量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以外购用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否收受未按规定填写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是否有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