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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税发[1999]68号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税发[1999]68号
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9]8号 1999年5月26日)


  为落实国产钢材“以产顶进”政策,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局、署相继下发了《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项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项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和《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此件随文附发)。上述文件明确了:
  “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可不再运抵保抵区,改为在列名的钢铁生产企业(包括钢铁生产企业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列名钢铁企业”)实行专项监管。
  “出口企业必须是具有加工能力的生产企业。出口企业使用‘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的产品应直接用于出口,不得转厂加工。除另有规定外,从事加工贸易的外贸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它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免征和抵顶增值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依照《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办理。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须于五月三十日前将从事“以产顶进”钢材业务的子公司名单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提出书面申报。经市局批准认定或(跨市子公司)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认定后,方可享受“以产顶进”钢材税收优惠政策。
  二、本市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专用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销售合同副本和货运凭证副本或复印件等单证逐批(笔)填制一式三联“以产顶进”钢材免、抵、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科、所)对企业的申报经审核无误后签署预审意见,报分(区、县)局批准后,办理免、抵税手续。一式三联申报表其中两联分别由税务所(科)和分局留存备查;一联退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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